宣化区宝某建安土建工程队
刘晓亮
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
王谦
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
赵成国(怀来县新保安镇司法所)
原告宣化区宝某建安土建工程队,经营场所张某某市宣化区东升路288号。
经营者王学宝。
委托代理人刘晓亮,公司员工。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旧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学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谦,公司员工。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下花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德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某某市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成国,怀来县新保安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宣化区宝某建安土建工程队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王学宝、委托代理人刘晓亮、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谦、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智华、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园矿业公司)签订了11份工程施工协议。
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小园矿业公司办公室、炸药库、宿舍、浴室、值班室、食堂、平方、暖气沟等项目的土建、电气安装工程,工期按各项合同约定完成,同时发包人按约定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95%,扣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
原告按各项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并验收合格,小园矿业公司依工程进度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400107.85元,剩余工程款62687.5元至今拖欠未付。
原告就此多次与小园矿业公司协商未果。
因小园矿业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2日被怀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未依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二位股东应对小园矿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1687.15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施工协议11份;2、工程签证单11份及图6份;3、预算明细一份;4、对账单一份;5、委派书及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一份;6、证人证言;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没有异议,但公司财产及账册未灭失,目前正在进行清算工作,近期将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清算方案一份、职工安置协议书81份。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1、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内成立清算组织,开始清算,而非是原告所称的15日内履行清算义务。
同时该法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被告并非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
3、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在清算时发现公司财产已严重资不抵债。
目前,经我们的努力职工安置工作已完成,清算组织已成立,正在准备相关材料近期将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4、将被答辩人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清算小组成员名单;2.股东会议决议记录一份;3.企业破产申请书一份。
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冀中能源张某集团的意见,村委会干部参与了小园煤矿的清算工作。
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提交证据如下:会议纪要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11份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对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委会作为小园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成立清算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工作,并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
原告宣化区宝某建安土建工程队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二位股东存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行为。
故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张某集团及小园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21687.15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6元,由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11份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对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委会作为小园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小园矿业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组织召开股东会议,成立清算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工作,并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
原告宣化区宝某建安土建工程队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二位股东存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行为。
故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张某集团及小园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21687.15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怀来县新保安镇小园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6元,由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怀来小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玉成
书记员: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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