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化区华兴混凝土加气块厂,住所地:河北省宣化区河子西上八里村西。经营者:魏国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藁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宣化区华兴混凝土加气块厂与被告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9月19日原告宣化区华兴混凝土加气块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区华兴混凝土加气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宣化区华兴混凝土加气块厂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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