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余振冀。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于江滨,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870元,由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琴 审 判 员 申晓璐 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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