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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余振冀。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于江滨,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870元,由原告宣化中远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琴 审 判 员  申晓璐 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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