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相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男,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东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某某东江村,组织机构代码06175779-5。
法定代表人:孙令才,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松山,牡丹江市阳某某东江村村民委员会村支部书记,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新星办事处东江村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孝,阳某某铁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朱淑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男,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铭,男,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点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铁某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朱淑琴、葛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朱淑琴、葛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参加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朱淑琴、葛某某撤回参加诉讼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7994.00元,减半收取3997.00元,由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朱淑琴承担;案件受理费16734.00元,减半收取8367.00元,由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来晓强 代理审判员 常伟娜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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