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
卢玉春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阿城市。
委托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景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玉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务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刘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刘宝胜
审判员:王辉
书记员:郭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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