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任局长。
住所地:宝鸡市陈某大道水莲寨段。
委托代理人王方全,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某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侠,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某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诚欣洗涤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陈某区虢镇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史秀宁,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某分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环陈罚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某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宝鸡市诚欣洗涤有限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运行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某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5)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且执法过程中无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和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某分局宝环陈罚字(2015)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被申请人宝鸡市诚欣洗涤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审 判 长 邓惠歌 审 判 员 景兰芳 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
书记员:王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