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宝某科技公司与朱继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宝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
朱继承
江道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科技公司),住所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玉宝,宝某科技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继承,男
委托代理人江道强、张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湖北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襄阳高新区春园路7号A座8楼801。
法定代表人鲁文文,宝某建设工程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宝某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继承、原审被告宝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宝某科技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宝某科技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宝某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张扬
审判员:张敏杰

书记员:陈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