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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赫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某县新华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林祥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赫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宝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赫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宝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字(2018)第78号仲裁裁决: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应支付赫某某:一、加班工资10126.54元;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84.32元;三、驳回赫某某对绩效工资的请求。上述一、二项合计20310.86元,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由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给赫某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决行为的。经审查,宝劳人仲字(2018)第78号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情形,故对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宝某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杨利国

书记员: 王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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