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某某铭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某某建行综合楼一楼门市西一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光,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俊巍,男,1977年4月5日,汉族,该公司物业经理,现住址宝某某。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某某铭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德侠
书记员: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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