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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某村民委员会、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某某小城子镇梨北村。
法定代表人:卢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宝某某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力,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河,双鸭山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宝某某小城子镇梨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梨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等清查登记表》由上诉人梨北村委会自行制定,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经村委会主任卢强授权签字确认,真实有效。依据该清查登记表,上诉人梨北村委会拖欠被上诉人孙某某欠款167431.25元,梨北村委会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该数据经村理财小组核实过,故梨北村委会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孙某某欠款。上诉人梨北村委会在一审中自认村里的账目每年经镇经管站进行审计,现梨北村委会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账目存在虚假情况,故本院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孙某某自认上诉人梨北村委会已经偿还2万元,故梨北村委会尚拖欠孙某某147431.25元。
综上所述,宝某某小城子镇梨北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
审判员 霍拓
审判员 陈激扬

书记员: 杨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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