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与宝某某桑某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某某宝清镇中央大街粉厂楼下。经营者:马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某某桑某某服装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某某宝清镇嘉宝商城东侧北数1门市。经营者:娄亚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宝某某桑某某服装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宝某某。

原告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与被告宝某某桑某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KAILAS品牌商品的侵权行为;二、要求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暂计30,000.00元(具体数额待核查后确认);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公司成立时即获得在黑龙江省宝某某经营KAILAS品牌系列产品的授权,并有权主动打击各种假冒、仿制KAILAS产品的侵权行为。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同一地区自行经营、销售与原告授权经营KAILAS品牌相同的系列产品。2017年6月、12月,经KAILAS品牌厂家两次通知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却未予理会,仍继续销售KAILAS品牌商品,侵犯原告权益。综上所述,被告违背基本的诚信经营原则,非法销售原告区域独家授权经营的KAILAS品牌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原告的商品代理权,侵占了原告在黑龙江省宝某某的全部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恶劣的后期市场影响。现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是经黑龙江超凡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在黑龙江省××县××KAILAS品牌系列产品,该商店并不是商标权所有人;原告以其独家经销KAILAS产品的权利受到其他经营者的侵害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故原告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某某宏硕户外用品商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