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宝某某。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伟,该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叶刚,该管理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某某。
上诉人宝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赵艳萍、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某某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宝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处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该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该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错误,因为该案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李某某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负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艳萍在本案中主张侵权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被上诉人赵艳萍的身体损害后果,是被上诉人李某某驾车不当所致,应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天府公园系公共场所,园内虽然设有机动车道,但山路崎岖陡峭。上诉人宝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处作为该公园的管理人,对入园的车辆应妥善监管,对入园的游人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宝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元,由上诉人宝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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