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某某宝清镇新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姜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万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红鲜村。
法定代表人金明,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受理原告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七台河万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陶仕明
书记员: 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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