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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亚某食杂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宝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双鸭山市宝某某宝清镇。法定代表人赵延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广友,宝某某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亚某食杂店(业主王亚某)。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宝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8)宝住缴费字第283号催缴通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宝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龚福仁
审判员  李宪文
审判员  薛善友

书记员: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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