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万金山乡宝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江礼,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明龙,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某,男。
上诉人宝某某万金山乡宝某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士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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