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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某万金山乡农业场村村民委员会与宝某某宝某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某某万金山乡农业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晓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德军,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某某宝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德水,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艳华,宝某某宝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上诉人宝某某万金山乡农业场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宝某某宝某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宝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宝某某万金山乡农业场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宝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666号民事裁定,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990年5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往来账目的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主张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上诉人未主张土地使用权归属,原审法院超出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往来账目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承认从上诉人处划地的事实,亦承认至今没有登记变更的事实。上诉人出示了实验场现场利用土地状况图及台账,可以认定诉争土地的权属归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国土资源局的证明,该证据不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宝某某万金山乡农业场村村民委员会主张诉争的土地系其村委会集体所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被上诉人宝某某宝某镇人民政府主张诉争的土地系国家所有,且提交了宝某某国土资源局的证明予以佐证,故本案系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引起的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综上,上诉人宝某某万金山乡农业场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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