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城长江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三峡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姚家店镇。
法定代表人陈金祥,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三峡茶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1元,由原告宜都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洪涛
书记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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