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宜昌智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原告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
法定代表人杜响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智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87号民意广场1号楼22层8号。
代表人王其平,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智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宜都鑫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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