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
何成哲(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萧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成哲,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萧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萧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萧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振远
书记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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