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108号(城西)。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代华,男,生于1977年1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代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鄢平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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