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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刘某
刘小平
周磊
李亚荣
彭定局
郑国芹

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名都华庭。
法定代表人张健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刘小平,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周磊,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李亚荣,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彭定局,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郑国芹,女,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小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清江支行××××××××××××××××××××账号内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清江支行××××××××××××××××××××账号内存款150000元。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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