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刘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刘小平
周磊
李亚荣
彭定局
郑国芹
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名都华庭。
法定代表人张健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小平,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周磊,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李亚荣,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彭定局,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郑国芹,女,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小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彭定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宜都松木坪支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郑国芹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账户、×××××××××××××××××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告李亚荣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对被告刘小平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五、解除对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清江支行××××××××××××××××××××账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小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彭定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宜都松木坪支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郑国芹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账户、×××××××××××××××××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告李亚荣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对被告刘小平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五、解除对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清江支行××××××××××××××××××××账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措施。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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