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名都华庭。
法定代表人张健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平,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周磊,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李亚荣,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彭定局,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郑国芹,女,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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