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名都华庭。
法定代表人张健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刘某平,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周磊,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李亚荣,女,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彭定局,男,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郑国芹,女,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刘某平、周磊、李亚荣、彭定局、郑国芹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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