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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民生村镇银行与徐某、李玉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平,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原地税局院内)。
被告李玉某,女,汉族,(原地税局院内)。
被告徐庭坤,男,汉族,(原地税局院内)。
被告潘祖珍,女,汉族,(原地税局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诉被告徐某、李玉某、徐庭坤、潘祖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某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房权证第00013463号和被告徐庭坤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房权证第00008791号房屋两套予以查封,并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的存款10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自愿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宜都民生村镇银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鄢平

书记员: 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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