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都市顺鑫办公家具厂与张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顺鑫办公家具厂。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
经营者武顺伟,该家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鄂0581民初1346号财产保全裁定,已生效执行。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某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黄金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