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顺鑫办公家具厂。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
经营者武顺伟,该家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顺鑫办公家具厂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顺鑫办公家具厂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顺鑫办公家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32元,由原告宜都市顺鑫办公家具厂负担。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黄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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