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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陆某龙发钢管租赁站与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陆某龙发钢管租赁站,营业场所: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1MA4B24F60P。
经营者:李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89号1号4#楼。

原告宜都市陆某龙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都市陆某龙发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陆某龙发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都市陆某龙发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 向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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