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陆城长宜建材部,住所地宜都市商城。
经营者刘多荣,该建材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壬坤,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宜都市陆城长宜建材部(以下简称“长宜建材部”)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裴芝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宜建材部业主刘多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中建六局的委托代理人崔壬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建六局自承建宜都市清江出口段防洪护岸工程开始,与原告长宜建材部建立业务关系。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共计价款349062元,付款202430元,下欠146632元,于2015年7月29日给原告出具一份完工单。2016年3月21日,被告支付30000元,实际欠款11663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截止2016年3月22日,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16632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出履行要求并给被告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起诉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逾期罚息在此基础上上浮30-50%。本案逾期罚息取上浮30%,即本案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年利率5.65%计算,从2016年5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都市陆城长宜建材部货款116632元;从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5.6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宜都市陆城长宜建材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16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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