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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笔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张原久,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以被告已主动排除妨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陆某街道办事处中笔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华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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