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陆某街办解放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系解放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陆某街办解放社区居委会与被告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陆某街办解放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陆某街办解放社区居委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陆某街办解放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官权
书记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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