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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陆某玉某电器批发部与许某某、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陆某玉某电器批发部,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都市陆某城乡路60-8号。(经营者:江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浙江省玉某县人,住该县玉城街道康育北路228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都市。
被告:熊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容,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陆某玉某电器批发部与被告许某某、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存在不准撤诉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陆某玉某电器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4745元,由原告宜都市陆某玉某电器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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