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三组。
经营者吴绍志。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洪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曾庆云最初以武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最终结算租金时的相对方是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星二铵项目部,并且曾庆云在租赁合同上补盖了该项目部的公章,因此应当确认原告实际上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星二铵项目部之间设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因该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依照约定提供了租赁物,承租方应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的,应予以赔偿。故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下欠租金及赔偿金82295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租赁合同中相应条款已经划掉,视为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虽然约定每租用一个月结算一次,但原告没有提供分月结算租金的结算依据,其主张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可以从被告确认租金和赔偿金数额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的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1%,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确定为478元。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租金、租赁物赔偿金8229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虽然曾庆云最初以武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最终结算租金时的相对方是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星二铵项目部,并且曾庆云在租赁合同上补盖了该项目部的公章,因此应当确认原告实际上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星二铵项目部之间设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因该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依照约定提供了租赁物,承租方应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不能返还的,应予以赔偿。故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下欠租金及赔偿金82295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租赁合同中相应条款已经划掉,视为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虽然约定每租用一个月结算一次,但原告没有提供分月结算租金的结算依据,其主张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可以从被告确认租金和赔偿金数额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的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1%,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确定为478元。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租金、租赁物赔偿金8229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宜都市陆某信任钢管租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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