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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阳某钢管扣件租赁站与方某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阳某钢管扣件租赁站,住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组,注册号420581600250812。经营者:张从本,系该租赁站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陈超,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书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根训、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都市阳某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方某华、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以被告方某华已付清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阳某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宜都市阳某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冯其斌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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