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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钦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曹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钦诚商贸有限公司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曹文海

原告:宜都市钦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海,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钦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曹文海目前不知下落为由,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钦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钦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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