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金属回收大楼住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1号。
业主代表喻清仿。
委托代理人杨振勤,系原金属回收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海顺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金属回收大楼住宅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宜都市海顺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金属回收大楼住宅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金属回收大楼住宅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宜都市金属回收大楼住宅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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