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五峰分公司,住所地:五峰渔洋关客运站3楼。法定代表人:高XX,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五峰分公司诉被告付某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五峰分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五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五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光海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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