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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宜昌锦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英某某皇资产管理游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商城A5栋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高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锦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宜化绿洲新城售楼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景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英某某皇资产管理游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1009-1010房。
法定代表人:扶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锦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英某某皇资产管理游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宜都市迪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芝梅
审判员 陈振远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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