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西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洋溪镇,注册号420581000008208。法定代表人:冯清波,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宜都市西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2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宜都市西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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