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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诉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
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按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都市红花鑫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裴芝梅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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