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东正街**号。组织机构代码:42036479-1。法定代表人陈君,系该院院长。诉讼委托代理人何金涛、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龚某某,男,生于1955年6月28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人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龚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付给被申请人龚某某的赔偿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在本院的诉讼标的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炼
书记员:李清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