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方某某
杨某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都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商城C区6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某某。
被告杨某某。
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某某、杨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宜都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宜都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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