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瑞源商行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
经营者朱相成。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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