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煜晨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红春停车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煜晨汽车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煜晨汽车维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宜都市煜晨汽车维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拥军
书记员: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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