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枝城镇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易建军(湖北宜都枝城法律服务所)
郑国平
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都市枝城镇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西门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建军,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郑国平。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枝城镇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枝城镇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都市枝城镇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枝城镇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宜都市枝城镇解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聂其玺
书记员:张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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