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曹礼春,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
法定代表人曹红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宜都市佳宏农牧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宜都市枝城镇洋津畈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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