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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松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某某、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都市松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松木坪镇松木坪村。
法定代表人:邹利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边,该公司员工。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529-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达到东段248号1-2楼。
负责人:欧阳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松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某某、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增加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松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宜都市松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芹

书记员: 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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