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明远工贸有限公司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
原告宜都市明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池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远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明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明远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在宜都市枝城镇九道河村的应收工程款12345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在宜都市枝城镇九道河村的应收工程款1234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明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明远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在宜都市枝城镇九道河村的应收工程款12345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在宜都市枝城镇九道河村的应收工程款123450元。
审判长: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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