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志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王某某镇白玉垴村。
法定代表人陈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王某某镇樟桂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都市王某某镇樟桂岭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高克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保国,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王某某镇樟桂岭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志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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