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宜都市陆城东正街(城东)廉租房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进武,湖北宜都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湖北宜都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告已交纳服务费,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家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承担。
审判员 熊燕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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